股東使用合股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企業法務 契約 587 次瀏覽
如股東使用合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是否在中華民國可使用,有法律效力嗎。
是否可因法律不符合中華民國有限合夥法來藉此解除契約 。

備註:目前經營的店家在台灣,我是本店營業登記人,
因經營問題有找人合夥,但對方給出的合約,我並不了解,
後續才知道對方使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加上紙上契約理當應有法律效力,但非本國法律可解約嗎,
連紙上去約如要法律訴訟都寫成人民法院......
76330c26用戶 發表於 2020/08/27 02:34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27 03:0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契約效力應就內容具體解釋及認定,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條款可能無效外,不會單純因參考他國法律而訂約就失其拘束力。
    
    
                         
  • 76330c26用戶
    發表於 2020/08/27 04:06
    好的 謝謝您 我在思考如何解約 感謝您
  • 王啓任律師
    王啓任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7 10:04
    回覆諮詢(21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10)

    你好
    有法律問題請+
    LINE討論 ID:kppyt669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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