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向肇事可提出哪些賠償責任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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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年7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副駕駛有受傷輕微,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做筆錄,現場未受到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均無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高速公路隧道,因塞車我方已經保持安全距離停下了,後方完全沒有踩煞車直接撞上,造成我方車輛撞擊到前方車輛,目前車禍研判分析是確實為我方後方車輛的責任,但在調解委員的時候,對方以我方踩緊急煞車所致,目前我方持有前後方之行車記錄器,也確實經過警察分析後,並不是我方的問題,現在對方不願賠償我方提出的車輛維修費用27萬,僅願意賠償15萬,但調解委員有說明若繼續提告將會因為維修費用折舊問題導致賠償費用只有10萬,目前我方只能接受對方最少也要賠償18-20萬
六、問題: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賠償責任可以提出向對方求償呢?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可以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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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08/29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