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違約

不動產.土地 租賃 68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與原房東已承租七年房屋,今年七月十八日房東用通訊軟體告知因小孩長大要將房屋收回,
今年租約期滿將無法再提供房屋出租。
去年與房東簽訂的租屋契約時間為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因房東要將房屋收為回,
故與房東討論是否在這段期間內找到新租屋處可否提前搬離。
房東表示若提前搬離則須違反租屋契約,需支付違約押金(兩個月的租賃押金)。
08/19前已搬離舊租屋處,並且已支付兩個月的租賃押金。

問題:
1.在房東告知要將房屋收回的前提下,提早搬離原租屋處,是否符合租屋契約中的違約?
   房東這樣罰扣租賃押金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因租賃時間較長,將原租屋處內的信箱鑰匙與主臥室木門鑰匙遺失,房東表示若找不回鑰匙,
   更換新的鎖頭費用將要由我負責,但承如第一個問題,在已罰扣兩個月的租賃押金下,
   我還需要另外支付房東更換新鎖頭的費用嗎?


不好意思,文字冗長,感謝律師撥冗回覆,感謝!
e6abb662用戶 發表於 2020/09/02 15:08

1 位律師回答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3 12:51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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