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違約
不動產.土地 租賃 806 次瀏覽事實經過: 與原房東已承租七年房屋,今年七月十八日房東用通訊軟體告知因小孩長大要將房屋收回, 今年租約期滿將無法再提供房屋出租。 去年與房東簽訂的租屋契約時間為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因房東要將房屋收為回, 故與房東討論是否在這段期間內找到新租屋處可否提前搬離。 房東表示若提前搬離則須違反租屋契約,需支付違約押金(兩個月的租賃押金)。 08/19前已搬離舊租屋處,並且已支付兩個月的租賃押金。 問題: 1.在房東告知要將房屋收回的前提下,提早搬離原租屋處,是否符合租屋契約中的違約? 房東這樣罰扣租賃押金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因租賃時間較長,將原租屋處內的信箱鑰匙與主臥室木門鑰匙遺失,房東表示若找不回鑰匙, 更換新的鎖頭費用將要由我負責,但承如第一個問題,在已罰扣兩個月的租賃押金下, 我還需要另外支付房東更換新鎖頭的費用嗎? 不好意思,文字冗長,感謝律師撥冗回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