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中應列席之提案人是否禁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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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照下面附上之辦法,第七條沒有載明提案人(學生)不得委託代理,提案人僅列席而非會議代表時,是否可以委託他人(會議代表)說明提案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之
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
所長、各系所專任教師代表及本院學生代表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
論本院重要院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職員、學生及其
他相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三條 專任教師代表由本院各系及各所分別推選二人及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學生代表二人,由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其選舉由學生自治團體辦理之。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
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
院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日之
內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之發展方針與計畫。
二、本院各項重要規則。
三、會議提案及院長交議事項。
四、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院之各項事宜。
第七條 本會議之提案如下:
一、院長提議事項。
二、各系所提議事項。
三、專任教師、行政人員或學生之提議,並經本會議代表二人以上連署
事項。
前項提案須於本會議開會一週前將書面資料送達院辦公室,提案單位
或相關人員應列席說明。
第八條 院務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院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九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出席會議人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十條 本組織規則經本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
同。
b66dc44c用戶 發表於 2020/09/09 18:47

1 位律師回答

  • 王崇品律師
    王崇品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0 01:57
    回覆諮詢(125)、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28)

    若未就禁止委託代理做出相關規定,那麼就可以委託他人(會議代表)說明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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