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之財產管理
遺產.繼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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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現況:
一、弟弟旅居日本,有一名日本配偶,無小孩,在台父母俱在,有兄姐各一。
二、弟弟於7/1與弟媳一同搭成郵輪出海,據弟媳指稱,弟弟於7/2日晚上出船艙後未歸,請船長協尋未果後報請失蹤。
三、弟弟於7/1日搭船前(6/28)以Line請我幫他開通一張銀行寄到我住處的一張提款卡,我在6/29日完成開通告知他已可使用後,弟弟告訴我,如果需要用錢,可以在裏面提,並特別提及要準備給父母做為生活保障。
四、弟媳於9/7日請我的朋友發給我一個訊息,要求我將一張未開卡的信用卡(即將換新,目前還沒收到)寄給她。
問題:
1. 我是否需要請弟媳申請任何日本官方文件,做為日後在台處理遺產法律所需之用。
2. 在弟弟失蹤期間,弟媳是否依民法規定為弟弟財產的管理人,管理人是否意味可以動用弟弟的財產,包括動支其帳號在銀行中的現金及使用他的信用卡?而不需保證財產的完整性
3. 我是否有責任將弟弟留給我的提款卡,及未來弟弟換新的信用卡寄送到日本給弟媳?
4. 當父母需要用到錢的時候,我是否能夠依弟弟寫給我的Line合法動支他交給我的帳戶內的現金?
5. 我希望在合法的範圍內為父母取得最大的利益,基於此,我應有什麼法律作為?
6d8e4836用戶
發表於 2020/09/14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