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其他 其他 2119 次瀏覽十多年前被表哥猥褻,之間年齡相差15.6歲,當時年齡國小六年級至國一 被利誘口交、親吻下體、舔耳、揉捏胸部 長大性觀念成熟,但苦無證據,加害者毫無歉意,有什麼辦法能讓他有懲罰嗎?
十多年前被表哥猥褻,之間年齡相差15.6歲,當時年齡國小六年級至國一 被利誘口交、親吻下體、舔耳、揉捏胸部 長大性觀念成熟,但苦無證據,加害者毫無歉意,有什麼辦法能讓他有懲罰嗎?
依所述可能的犯罪情形如仍在追訴時效內,若構成犯罪僅有刑罰係合法懲罰手段,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您好: 很遺憾您經歷了這樣的事情。依照您所描述的背景事實,對方若是透過「利誘」的行為猥褻,可能構成刑法與幼年男女為猥褻罪(刑法第227條),若是有施用「違反意願」方法為之,則構成強制猥褻罪(刑法224條),而且依照您當時的年齡,可能提升為加重強制猥褻罪。 初步依照您敘述的時間判斷,本案應該還沒有離於追訴權時效。 如同您所擔心的證據問題,這類型的案子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而造成訴訟上的困難,但晚近實務上在辦理此類的案件時,也會考量到證據的問題而綜合判斷,所以即便沒有直接的證據能證明,也不代表您要委屈隱忍。只要真的有發生這樣的事情,你就有權利可以尋求法律上的保護的。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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