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您所述事實,您提告爭取改定監護或酌定探視權,均有相當大的空間,
最嚴重的情形,對方甚至有可能構成略誘,
另如您當初離婚時,有未主張之權利,且尚未罹於時效者,建議可一併主張,爭取權益.
惟訴訟成功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法律及提出合法證據,
建議您預約來所詳述事實,以提供您與對方洽談方式,法律及蒐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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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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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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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