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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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相繼去世了.想問一下1.父去世前幾天將房屋贈與姐姐,超過姐的應繼分,是否可以歸扣?2.母遺囑寫說不分遺產給我,我的子女未被其他人收養過,是否可以代位繼承我的應繼分呢?
ff1d4796用戶 發表於 2020/09/15 22:57

5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5 23:1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
    
    1.若父親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姊姊,才可以歸扣,否則只能爭執父親贈與時意識狀態是否正常,研究贈與是否有效。
    2.不分遺產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遺產給其他繼承人繼承,此時會侵害特留分,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扣減。另一種是認定你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屬於表示失權之喪失繼承權,此時你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遺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5 23:13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歸扣須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的情形,不符合要件就無法主張歸扣。如果您因民法第1145條的事由喪失繼承權,子女可代位繼承。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16 00:27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您好
    1.歸扣必須因為結婚或是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方能主張,生前贈與應無理由。
    2.若是生前父親有提出確認喪失您繼承資格之訴並且確定,只能就您個人子女主張代位繼承。
    3.若無上述事項,仍可就遺囑部分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二分之一)。
    4.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5.另外母親部分也可先就遺產主張婚後財產分配請求權。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6 08:18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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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6 10:18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1.歸扣的部分要符合結婚、分居、營業的給付,才能用歸扣處理。
    2.若母親遺囑是認為生前曾遭受重大侮辱,而母親表示您喪失繼承權,若此,您的小孩仍可代位繼承,但若是遺產分配方式刻意排除您,您僅能於特留分的範圍內請求。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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