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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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事實經過:我是房東,在去年租屋給一間公司,一開始試租一年,今年因家裡緣故,所以沒有再續租,也有提前四個月告知對方,對方也OK,所以在合約書上面也有告知租期到後兩周內要歸還房屋,同時也要整理和修復(因對方有打洞)。而在要交屋的前一天,我有前往赴約,這個時間也是我們雙方達成共識要見面交屋,但因對方臨時家裡有事而不方便前往,卻沒有其他人來交接,可看到房屋只有他們住的地方房間有整理,公共區域(廁所及交誼廳,這兩者當初也有跟對方說都要讓他使用)未整理也未修復到原本樣子,之後我回返,也有告知他們必須再去做打掃及重要的修復,也想說隔天才是正確的歸還時間,那OK也就再給他們一天進行修復,而隔天卻只給打掃的部分,修復補洞也是之後我在詢問才給予照片,但照片所顯示補洞顏色跟牆壁顏色用肉眼看都看的出來有嚴重色差,對方也知道但應狡辯這是正常的。因為這樣我決定依合約書上面的未在兩周內處理好則無法退回押金。
問題:以上陳述,因為對方(以方)一直希望我們給他機會,但我覺得事情已過,之後才在覺得自己錯誤,再來請求,是不是有點不合乎邏輯,合約書彼此也都是同意才簽章,這樣的話,是可以的嗎?
謝謝您!
098930a1用戶
發表於 2020/09/1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