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15條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政府採購 1086 次瀏覽
想詢問採購法第15條第2項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A和B為二等親關係,A為政府採購承辦人員,是否就無法向B所任職的廠商採買任何商品?
還是有限金額,多少金額以下的採購不受此條文限制?
若違反此條例,有何罰則?
b4189d9d用戶 發表於 2020/09/16 14:56

1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6 16:45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有關採購法第15條規定,並非禁止向親屬廠商採購,僅應由其他承辦人員辦理及揭露利害關係。
    以上謹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
    
    
                         
  • b4189d9d用戶
    發表於 2020/09/16 21:41
    「應由其他承辦人員辦理及揭露利害關係」 可否詳細說明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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