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費用問題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807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9/9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我方牙齒斷三根報警後送急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車鑑會對方100肇責 我方0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簡單說對方騎機車超車不慎擦撞導致我方牙齒斷三根,車鑑會對方100肇責,我方0

六、問題:
目前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書時的賠償金額裡面,由於醫師的診斷未來還有可能會改變,這個改變也是要碰到才會知道(今年2月診斷3顆需植牙,後來9月斷層掃描後有一顆無法植變成要做牙橋要再增加手術費),所以金額未來還會變動,那麼賠償金額要怎麼寫呢?
a2790947用戶 發表於 2020/09/19 20:27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19 20:40
    回覆諮詢(19876)、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您的情況應屬未來醫療費用,建議與律師諮詢具體內容,避免無法獲償的風險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9/19 22:07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的問題涉及將來醫療過程尚未確定,因此提告當下尚難確定損害賠償額。建議上,可先列目前之損失金額,待之後訴訟過程隨醫療進展予以擴張損害賠償金額。另外,將來醫療是否必要和程度到哪,若訴訟中雙方有所爭執將有移請鑑定之可能。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0 09:5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就是訴之聲明,亦即要請求賠償多少金額),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故您可以在訴狀中引用上開規定,並敘明無法確定金額之原因,其餘同另外兩位大律師所述。
    
    
                         
  • a2790947用戶
    發表於 2020/09/20 18:07
    謝謝各位律師,另外想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訟送起訴狀的案號股別是要寫刑事庭傳票上的審交易字第,還是檢察官起訴書上的偵字第呢?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1 11:29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先寫上目前可得確定的金額,並在訴狀中表明後續確定費用會再擴張追加。
    案號寫審交易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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