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累犯認定
刑事犯罪 其他 1587 次瀏覽諮詢內容: 首涉竊盜案(先前並無任何前科)且與原告達成和解並獲不起訴處分(因個人手機損毀且無財力購買致生貪念 臨時起意於購物時竊取店家之手機) 5個月後再另涉竊盜罪(未與原告達成和解) 個人想請教: 1.請問以上是否符合刑法47條竊盜累犯之認定 !? 得加重1/2刑期 ?? 感謝律師團隊釋疑.......
諮詢內容: 首涉竊盜案(先前並無任何前科)且與原告達成和解並獲不起訴處分(因個人手機損毀且無財力購買致生貪念 臨時起意於購物時竊取店家之手機) 5個月後再另涉竊盜罪(未與原告達成和解) 個人想請教: 1.請問以上是否符合刑法47條竊盜累犯之認定 !? 得加重1/2刑期 ?? 感謝律師團隊釋疑.......
您好,累犯必須是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您所述前案未執行,故不構成累犯。
您好: 因前案取得不起訴處分,這次的犯罪不構成累犯的規定,無加重的問題,但量刑上仍會考量。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您好,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此,您前案既係獲不起訴處分(地檢署階段),不符「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之規定,自無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謝謝。 另,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法院會考量上述之情形做為科刑之依據。 建議您儘量與當事人達成和解,這樣也算是犯後態度較佳之情形,可能可以判輕一點,至於實際之宣告刑為何,每個法官都是獨立做出判斷的,未可一概而論,您可自行上司法院之網站搜尋類似之案件,看法院如何審判。 PS.檢察官不會判刑,檢察官只會決定是否起訴,判刑係法官之工作;另聽您所述,案件未必已經起訴了,如您趕快與對造達成和解,或許有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可能。
如同黃大律師所述,和解後緩刑機率較高,若您很擔心,建議您還是委託律師處理較妥。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