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355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因為疫情影響年初被公司資遣,後來都有在找工作,八月底收到一通電話說他那邊有一份業務性質的工作,問我還有缺工作嗎,我說9/1可以上班,於是在完全沒有面試的情況下他在9/1號叫我去指定地點等待其他業務交付背包給我,並在收取完之後轉交給另一個人,就這樣工作了七天(週休),直到9/9號他請我去跟其他業務收取提款卡,我覺得很奇怪於是在當天便將提款卡交給他,並說我覺得不適任,到了9/17號下午便收到警局來電做筆錄。 問題: 1.如果被起訴,我有機會可以無罪嗎?在警局當天警察希望我提供通聯紀錄,但我通聯紀錄沒有保留,也實在想不起來號碼。 2.我有之前求職的紀錄,這個可以當作證明嗎? 3.我沒有前科,也不知道這麼做是可能幫助詐欺,我以為不借用帳戶提款卡應該沒什麼問題,請問什麼方法可以爭取不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