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持有之空地因廢棄物堆置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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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
主旨:檢送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作成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請於文到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市XX區公所109年9月8日所民政字第1090605413號函辦理。
正本:助、明、泰、界、大、花、銀、月、涵、和、英、珠、琴、郭、寶、賢 
副本:XX市XX區公所、本局清淨家園管理科

原因事實:本市XX區公所接獲通報XX區XX里XX街XX號後方臺端所有空地空屋(XX段XX地號),廢木板、廢磚瓦、廢塑膠布等 原因事實廢棄物堆置,未依規定清除,並於109年7月29日函文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惟經XX區公所於109年9月3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法規依據:違規條文:XX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觀瞻之物品。」。 
處罰條文:XX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違反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通知事項:本通知書非限期改善通知書,請於接到本通知書後7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書。如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陳述書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 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1.以上是公文內容,最後附了區公所拍的照片,可以看到正本有16個人,也就是有16個人共同持有,我們大約持有6分之一,想請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因為這片地也不大,大約50坪,正本裡的那些人我們也都不認識,也不住在那附近。
2.想請問如果被罰錢,是大家平分嗎?假設被罰3萬,是每個人都罰三萬,還是平均分擔呢?
3.公文內提到要在7日內提出陳述書,內容該寫什麼呢?沒有提出會喪失什麼權利嗎?
4.像這種很多人共同持有的地,有什麼辦法解決嗎?因為還是持續有在繳稅。
謝謝各位律師們。
d2319feb用戶 發表於 2020/09/21 23:0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2 07:4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如您方便,可以提供資料,加我的LINE進行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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