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子與未滿16歲女生發生性行為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335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一名14歲少女與18歲男友發生性行為,還有發一些猥褻照給女方


問題:請問能吿什麼罪?兩情相悅也可以告嗎?有機會讓男方進監獄嗎?
d045c59a用戶 發表於 2019/08/21 01:06

4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1 01:1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就刑法而論,與未滿14歲或滿14歲而未滿16歲者合意性交,仍為犯罪行為。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1 09:18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之事實,刑法上稱之為姦淫幼女罪,算是重罪,男方除非與女方和解,入監服刑的機率很高,但此類犯行常缺乏有效證據證明。至於男方傳送猥褻照片予女方,倘若係一對一為之,尚無構成犯罪,本件建議您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1 10:49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罪名方面:
    刑法第27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前面兩條罪名的要件,沒有一定要出於強暴脅迫,故兩情相悅也會構成。
    
    3) 至於是否一定會入監服刑,因您說明的案情是14歲與18歲,18歲以下之人犯前面那兩條,ˊ法有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有一定不用服刑的可能性。但因這類案件的案情細節及訴訟策略影響很大,建議及早諮詢律師,以擬定最有利訴訟的策略。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1 11:5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依你所述,你似居於協助被害人的立場。刑事可告訴,民事可求償。
    (2)男方可能涉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
    (3)兩情相悅也可以告。因為女方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4)如果男方犯刑法第227條罪時年齡為18歲以下,法院會減免刑度(刑法第227條之1)。如果男方犯案時年齡為18歲多,就無該條減免規定的適用(例如,男方於90年8月1日出生,至108年7月31日滿18歲,若在108年8月1日以後犯案,就無減免規定的適用)。
    (5)男方如果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法院可能會給予緩刑。如果沒有和解,很可能要入獄服刑。
    (6)你可協助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事宜可至各地法院檢察署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詢問。
    (7)偵查階段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會較周全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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