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尿檢未過,如何申請戒癮治療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6263 次瀏覽
不是初犯,但假釋出來後沒碰過毒品,某次驗尿驗出有安非他命的毒性反應,想尋求如何寫狀詞,如何能釋出戒癮治療?
98dce83d用戶 發表於 2019/05/14 17:01

4 位律師回答

  • 吳沛珊律師
    吳沛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3/09 15:31
    回覆諮詢(14)、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8)

    您好:
    
    →2021/03/09更新: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初犯,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三年後」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且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3年後再犯,是指: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所以,如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超過三年而再犯的人,可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初犯,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五年後」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20條第1項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
    
    3、所以,如您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五年後」再犯,可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如您有代寫書狀之需求,可洽詢本所。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7/11 06:24
    回覆諮詢(2081)、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施用毒品案件,原則上是可以聲請戒癮治療的,但仍須您提供較為完整的資訊予以評估,本件建議您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03 23:19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預約諮詢: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一、 初犯施用毒品安非他命 ,建議由律師代撰刑事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狀。
    一之一、公文部分可以具狀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是具狀指定送達代收地址。
    二、聲請時間限制:應於法院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免遭裁定觀察勒戒(有些檢察官會在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出來後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
    三、如已遭裁定觀察勒戒,仍不要放棄,因為仍有抗告成功之案例。
    三之一、關於戒癮治療,本所代撰書狀參考成功案例:觀察勒戒裁定後抗告成功案
    (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4號裁定。
    (二)新北地院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
    三之二、我有寫幾篇文章供你參考:
    (一)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二)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
    
    (三)觀察勒戒與聲請戒癮治療之研究「
    四、本律師關於施用毒品戒癮治療之研究:
    (一)如果是未繳納緩起訴處分之公益金遭撤銷緩起訴,仍可能遭裁定觀察勒戒,參考裁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08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
    (二)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發回續查而尚未確定,再犯施用毒品仍應考慮是否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參考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
    (三)附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再犯,不符合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
    (四)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而尚未確定,其效力仍在不符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02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55 號判決。
    五、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04 00:10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一、假釋期間再犯比較難聲請戒癮治療。
    二、但是有人是主張他沒有施用毒品。
    參考裁定(曾一度成功之案例):
    「本件被告尿液代謝之甲基安非他命、安 非他命濃度均逾上開檢驗作業準則之濃度,有無可能是因吸 入他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煙霧所致,非無疑義。再被告未具體說明其究於何時、在何密閉空間內,與何施用基安非他命毒品之人在多久的時間內共處一室,該空大小、設 置及隔間如何,所稱共處一室之友人究係何,亦關係被告所辯吸入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二手煙霧,是否可信,均有查明必要。」。
    其他部分你可以約至事務所諮詢再做處理。
    楊律0928967948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