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因物之瑕疵減少價金的除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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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去年8月買了一間透天厝,去年11月才發現沒有使用執照,通知賣方請求補申請使用執照,如果補不出來就要買回去並且連同整修費一起歸還,從去年12月賣方出錢找建築師申辦補發使用執照,建築師與工務局討論後,原本一直說是可以申辦下來,直到今年5月間建築師才告訴我,工務局說因不合法令申辦不出來了,此時再次通知賣方已確定申辦不出使用執照,我要求他面談看要如何處理,但他說他又沒有保證有使用執照,到今年6月我到區公所提出調解,想請求賣方減少價金,可是對方說他問過律師,說我從去年11月通知有瑕疵到現在,已快7個月,已經超過減少價金形成權的除斥期了,已不能行使了。        問題:除斥期的6個月,是從我去年11月通知瑕疵時起算,還是從今年5月確定沒辦法申辦出使用執照起算,真的已經過了可提訴訟的時間了嗎。
6fc3f254用戶 發表於 2020/09/25 21:46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9/25 22:23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除斥期間確實從發現瑕疵起起算6個月,然而對方未必能證明您發現瑕疵時間點,是否有訴訟主張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6fc3f254用戶
    發表於 2020/09/25 22:54
    在去年11月發現時就通知對方了,所以對方才會出錢請建築師補發使用執照給我,從去年12開始就一直進行補發中,一直到今年5月才確定無法補發,在對方出錢且確實有在進行補發的這近6個月的時間,我不可能會提告呀,又不知道可不可以補發的出來。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6 10:39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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