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因物之瑕疵減少價金的除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254 次瀏覽事實經過:去年8月買了一間透天厝,去年11月才發現沒有使用執照,通知賣方請求補申請使用執照,如果補不出來就要買回去並且連同整修費一起歸還,從去年12月賣方出錢找建築師申辦補發使用執照,建築師與工務局討論後,原本一直說是可以申辦下來,直到今年5月間建築師才告訴我,工務局說因不合法令申辦不出來了,此時再次通知賣方已確定申辦不出使用執照,我要求他面談看要如何處理,但他說他又沒有保證有使用執照,到今年6月我到區公所提出調解,想請求賣方減少價金,可是對方說他問過律師,說我從去年11月通知有瑕疵到現在,已快7個月,已經超過減少價金形成權的除斥期了,已不能行使了。 問題:除斥期的6個月,是從我去年11月通知瑕疵時起算,還是從今年5月確定沒辦法申辦出使用執照起算,真的已經過了可提訴訟的時間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