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用電住戶需要分攤公用電嗎?
其他 其他 3633 次瀏覽我是大樓管理員,我們這裡總戶數81戶,每月平均分攤公用電只有80戶,經過尋查知道是有一戶屋主購屋後向台電申請停用電,因此台電自動將該戶從分攤戶去掉。 近期住戶在反應該戶應該要一起分攤公用電的部分。 該屋主購屋至現在已超過兩年,未分攤過電費,但管理費正常繳,想詢問他是該一起分攤電費的,還是只要有申請停用,並且確認該戶一直沒人住,就可以不用分攤? 如果是應該要分攤公用電,可以怎麼追繳? 有法律條例可做參考嗎?
我是大樓管理員,我們這裡總戶數81戶,每月平均分攤公用電只有80戶,經過尋查知道是有一戶屋主購屋後向台電申請停用電,因此台電自動將該戶從分攤戶去掉。 近期住戶在反應該戶應該要一起分攤公用電的部分。 該屋主購屋至現在已超過兩年,未分攤過電費,但管理費正常繳,想詢問他是該一起分攤電費的,還是只要有申請停用,並且確認該戶一直沒人住,就可以不用分攤? 如果是應該要分攤公用電,可以怎麼追繳? 有法律條例可做參考嗎?
您好,公共用電應屬住戶應該一起分擔者,管委會應可向該住戶請求。但依您所述,對方已辦理停用電錶且亦無居住(或出租予他人)之情形,是以對方亦會提出相關之抗辯(使用者付費?),本人以為容有討論之餘地。 PS.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如有疑問,可再行加LINE討論,謝謝。
你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規定,若有,就依該規定辦理。 若無,因公共電費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縱使未使用,該戶還是要分擔公共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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