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行政程序

稅務.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 2706 次瀏覽
我先生是現役軍人,志願役,是一名軍官,於105年12月18日凌晨約三四點有被酒測,酒測值是0.20,當時有往上呈報,當時也沒事,最近司令部在調查軍中酒駕的陋習,我先生105年酒駕事件在這次也被調查,上週二,人評會針對酒駕的事件,召開懲處評議會,我先生要被記兩大過檢討不適服退伍,但目前還沒受指揮官的批准,我是想問老師這105年的案子在今年被翻案,如果依國軍軍風紀維護管理實施規定,針對本次案件是適用105年的法規,還是108年的法規,來判定呢?因為目前軍法已汰除,我先生的案例是適用行政法規來處理嗎?
74bba227用戶 發表於 2019/08/21 17:01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1 17:26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軍人酒駕部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受懲罰。
    惟應受懲罰的處分種類,仍應踐行相關法定程序進行認定,原則上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規限定不適用情形外,原則上似仍適用行政法規。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1 18:15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陸海空軍懲罰法沒有被廢止,只是改成「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司法機關審理,不是軍法機關」。
    
    依您所述,105年12月18日酒測事件,當時送辦若確實作成不處分,在後續審議、再審議程序也沒有翻案、該單位當時也沒有就此決定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則該事件應該就已告確定。現在該單位又再以此事為由記您先生兩大過,該記兩大過的處分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禁反言原則等重大明顯瑕疵。
    
    若事件已確定,則該單位不能在兩三年之後又突然為相反認定。適用105年或108年法規與否,比較是第二階段才要提出的攻防方法。
    
    另外,人評會在上週針對105年12月18日酒測事件再行召開懲處評議會,此程序是否合於正當行政程序、只以酒醉達一定程度一律記兩大過並經人評會審查不適服現役,不考慮有無肇事等其他實際因素就處罰等等,都是可以爭執的地方。這件很可能會衍生後續的行政爭訟,建議盡早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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