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部門的員工可以在FB公開隱射同事的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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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同事給我看了他與主管line的對話紀錄,內容是主管貼了FB截圖,
截圖內容是位會務部同事公開在自己的FB上隱射我上班時的特徵及薪水大約領多少,
雖然FB沒有指名道姓是在說誰,但是主管一看到就馬上line我同事,問他這位會務部同事在講是不是我?

我有兩個問題要詢問:

1. 身為公司會務部同事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主管一看就覺得是在說我,請問是可以這樣公開同事薪水的嗎?
2. 他有可能觸及哪些法律問題?
44012e79用戶 發表於 2020/09/29 13:22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29 21:3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因對方隱射之特徵可將您特定出來,是以您應該可以主張自身之權利。
    
    您除了可以檢視公司內部是否有類似之處罰規定外(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尚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自己之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中「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務部有函釋認為包括「自然人之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是以若對方有洩漏您的薪資資料給第三人知道,您應可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權利為是,且洩漏之人亦須負起相關之責任。
    
    PS.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09150 號:「說    明:...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略以:「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自然人之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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