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要求賠償折舊損失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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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9.05.3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我們這邊無肇責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貨車有聯絡保險公司,已賠付53萬元
五、事實經過: 行駛產業道路,因道路狹小,先暫停旁邊禮讓貨車先過,貨車因路邊草叢有大石頭未看見而輾到大石頭繼而車子彈跳到我們這邊撞到我們的駕駛方側面,事後貨車有聯絡保險來處理,但因為我們原本的車子送廠維修,原廠車廠借我們代步車,被撞到的是原廠的代步車,原廠是跟租車公司租借,所以原廠修理完後開價53萬,貨車的保險公司以賠付53萬元,但原廠公司跟我方發了存證信函要求依照借用車輛契約書條款賠付36萬的折舊費用,被撞到的車子原價值87萬元,新車一年借給我們,這樣我們有辦法上法院請求不賠折舊部分嗎?因為存證信函寫明,車子經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境過鑑定未發生事故67萬元,發生事故修復後價值約37萬元,請求賠折舊部分30萬元,可是這樣修理加折舊已經超過87萬元,這樣合理嗎?原廠也是租車方,請問有資格請求賠付此費用嗎?借用汽車契約書有法律效力嗎?
e3844e18用戶
發表於 2020/09/29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