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公文的認定,以及到期日遇例假日之問題
其他 其他 4508 次瀏覽您好,我們有一筆標案,內文提到,限期7日內完成簽約,請問這樣就算是限期公文嗎? 我們實際收到公文的日期為109年9月26日,我這邊看規定,限期公文要包含例假日。以收到文的翌日開始算,到期日為109年10月3日,剛好碰到例假日。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我們可以直接順延到下個工作日,109年10月5日再進行簽約嗎 ? 2、法律上有無遇到假日順延的相關規定呢 ?
您好,我們有一筆標案,內文提到,限期7日內完成簽約,請問這樣就算是限期公文嗎? 我們實際收到公文的日期為109年9月26日,我這邊看規定,限期公文要包含例假日。以收到文的翌日開始算,到期日為109年10月3日,剛好碰到例假日。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我們可以直接順延到下個工作日,109年10月5日再進行簽約嗎 ? 2、法律上有無遇到假日順延的相關規定呢 ?
您好,民法及行政程序法有如下之規定,可供參考: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另,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五十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四)限期公文: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建議您直接向承辦機關進行確認,以免有所延誤。 若有疑問,可加LINE討論,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您應該是依政府採購法標得政府採購案,依據現行實務多數見解,在得標時已有締約意思表示合致,白話文就是得標時契約就成立了,所以日後的實際簽約只是補正書面文件而已,先供您參酌。 另外,若期限之末日恰巧為假日,該末日會順延到下一工作日,亦同時提供與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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