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相關函釋及法律釋疑
其他 其他 1853 次瀏覽欲了解性平事件中,行為人被檢舉後,再調查能否申請閱卷所有資料,如申請調查人之自述表等
欲了解性平事件中,行為人被檢舉後,再調查能否申請閱卷所有資料,如申請調查人之自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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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調查進行中只能閱當事人本人之訪談紀錄,不得閱他人之訪談逐字稿及證據。調查結束或要提出申復則可視情況閱他人之訪談逐字稿及證據。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關於閱卷部分,在調查階段不會全部給你閱覽喔,有部分資料是限制閱卷的。 二、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依此裁判見解,會建議你想閱覽什麼可以試著全部聲請): 「再就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予閱覽卷宗乙節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權,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尚非行政機關應主動提供卷宗資料;性平法亦無規範調 查小組須主動將所有調查卷證資料供原告閱覽之義務。原告 僅申請閱覽調查報告初稿,而性平會亦提供給其閱覽,並定 期請其陳述意見,此有被告103年3月9日函、申請書、閱覽 簽到單、領據、陳述意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見原處分卷2 第233至246頁)。除此之外,原告並未提出向被告申請閱覽 全部卷宗遭拒之證明,所陳被告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云云, 實有誤會。且依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 公共安全之考量者,應予保密;另防治準則第18條第4項規 定:「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 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 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查本案調查小組 調查階段,正逐步進行事實調查,對甲生、原告及相關人進 行約談並作成紀錄,同時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卷證資料正逐 步製作與蒐集。而調查小組約談之甲生及相關人,多為原告 之學生,衡諸原告與渠等具有權力不對等關係;且原告於調 查階段,仍透過各種方式(包含編造理由使其他學生傳話) 試圖與甲生連絡,為避免原告干擾調查程序及保障申訴人、 相關人隱私,性平會未將所調查資料全部予原告閱覽,尚無 違法。再者,為保障受調查人程序上權益,調查小組於約談 中已就所調查之訊息詢問原告,且將調查報告初稿供原告閱 覽,其上亦記載甲生及相關人之陳述摘要,已如前述,是性 平會確實已於調查過程中讓原告充分陳述,並且聽從原告建 議進行對原告有利證人之調查,業已充分保障原告陳述意見 與答辯機會,原告主張性平會所憑據之調查報告,其調查過 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核無足採。」。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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