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變預告終止契約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627 次瀏覽
個人自90年起任職於財團法人中央OO會,目前職務為屠宰衛生檢查系統中的駐區獸醫師主任(工資$59401/月),自101年起由宜蘭返回本會(台北市,亦即戶藉地及現居地)服務。本會先前通知將把本人的工作地點由本會調動至防檢局新竹分局 (於桃園市大園區第一航廈附近)。此事源於屠檢系統的人力編制由防檢局掌控,防檢局7月行文本會要求本會配合將原本在本會的4位駐區主任改為2位,這2位一位改派至防檢局基隆分局,一位改派至防檢局新竹分局,另聘2位行政助理取代被改派工作地的駐區主任。然依該局行政委託「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之分工原則,本會負責業務並未調整,亦未變更。職務不變但因距離過遠,個人有重大傷病在身認為此舉等同變相增加工時增加體力負擔而向本會提出調動過遠請求縮減工時2小時(原本距離近選擇由住家騎車至本會只要5公里、15分鐘,變成坐北捷轉機捷單程要80-90分鐘)或給付延長加班費2小時,以及交通津貼$330/日(機車燃料費和改搭機捷和北捷之差額)均被本會拒絕,要求本人比照被調動至基隆分局那位的「協助」的模式(1週5天,2天進分局,交通時間太長的不利自己請特休/病假,另3天出差去各屠宰場督勤,出差的雜支$400/天就當成是前2天的交通費補助),本人亦向本會表達每週3天至屠宰場督勤頻繁日夜不定身體勘虞。至上週本人請求事項與本會所稱其所提供的協助無共識,本會又提議本人是否轉為台北/宜蘭地區屠宰場屠檢獸醫師(工資$51001/月),本人亦無法接受。綜上,今日若本會以編制縮減又無適當職務可派將本人預告終止契約(資遣),是合法還是違法?若是違法,我應如何自救?(8月初關於調動的部份已向北市府勞動局申請調解,但要等排到9月初)謝謝好心律師幫忙解析!
6395ebd0用戶 發表於 2019/08/22 13:01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2 16:05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首要問題是調動是否合法,其次是雇主(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
    (2)即便是迴避資遣的調動,雇主仍應遵守調動五原則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依你所述,調動地點頗遠(通勤往返若達3小時算遠了),雇主若拒絕給予任何協助,似乎不符合該條第4款的規定。宜將雇主拒絕給予任何協助之表示,設法蒐證留存以防來日改口。
    (3)依照現行「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管理要點」,要點內容已有關於調動的規定,照理說勞雇雙方應該不會針對調動毫無約定才是。請先檢視你到職後迄今有無簽立任何同意配合調動的契約或同意書。
    (4)雇主若認為是合法調動,通常會以勞工未於指定日期赴任而形成連續曠工三日,再採取懲戒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至於你說的雇主(若)改採預告終止契約,雇主反而要檢視有無符合資遣的法定要件(勞動基準法第11條),似乎畫蛇添足、升高日後被法院認定終止契約無效的風險,很難想像雇主會這麼做。
    (5)你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應該不會傻到在調解期間終止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6)建議備妥相關文件及早找律師討論,針對調動與契約終止部分的應對打好基礎,後續若有爭訟將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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