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房契約重新簽名的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631 次瀏覽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因為隔壁的房客期將搬走 
房東有詢問我們要不要換至隔壁房
也就是要再重新簽一次合約
但他說 要再跟我們收一次押金兩個月
5500*2=11000 
我們原本有押金4500
我的問題是 若是原本住戶 
需要再付一次兩個月押金嗎 
或是能沿用之前的押金再補差額
5f25fbe1用戶 發表於 2020/10/06 10:38

3 位律師回答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6 10:43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此部分需視合約內容而定,但通常給付新房間兩個月租金為押金總額即可,亦可與房東協調。
    2.依您所述,應補差額即可。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06 11:21
    回覆諮詢(1983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原則上並無必要 ,但仍需與房東溝通後記載於租約
    
    
                         
  • 廖慈怡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6 12:50
    回覆諮詢(24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現行法律規定,房東至多僅能收取相當於2個月之租金為押金,
    (也可能收取低於2個月租金之金額,須視契約約定)
    故依您所述,您欲搬至房租5500元之房間,您的房東可收取11000元之押金,
    但同時亦須退還您原收取之押金4500元(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所以,原則上您僅須與房東討論是否可以原收取之押金4500抵充,並補齊差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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