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範圍 不動產.土地 其他 644 次瀏覽 律師您好,房子是五層樓的舊公寓,沒有設立管委會,近年來發現有住戶任意在頂樓空間放置私物(如花盆或椅子等),請問是否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政府機關檢舉要求改善或是開罰呢? 收藏問題 621d187a用戶 發表於 2020/10/07 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