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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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房子是五層樓的舊公寓,沒有設立管委會,近年來發現有住戶任意在頂樓空間放置私物(如花盆或椅子等),請問是否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政府機關檢舉要求改善或是開罰呢?
621d187a用戶 發表於 2020/10/07 03:03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7 07:3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您可以加LINE與我討論,謝謝。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7 09:32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即便無設立管理委員會,只要您所居住的地方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您可進行蒐證,向政府機關檢舉要求改善。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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