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9/1起電費未依政府規定,收費超過台電電費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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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我是民國109年9/1與房東簽約租房,內政部有規定電費夏季不得收超過6.41元,非夏季不能超過5.03元,但簽約時是合約上寫夏季電費6.5元,非夏季6元,事後與房東用簡訊討論電費,我們是用禮貌的口氣詢問是否能照內政部規定,非夏季把電費降到5.03元,房東不願意,自己越講越惱怒(簡訊內容都留著) 跟我們吵說電費網路第四台都包含在內租金不算貴,如果調降電費他很吃虧,各種無理取鬧,說房子租給別人這麼多年也從未調過電費,現在還說調降電費他就漲房租對他來講是一樣的意思,想請問,合約內容電費夏季要收6.5塊,非夏季6塊,簡訊內容也有房東不願履行內政部之電費規定不願調降,甚至還在半夜傳簡訊來要求要提前解約要我們在10/31前搬走,一大早7:15分又傳訊息來要求我們趕快回應,請問只是詢問電費問題房東不願意照政府規定調降又要求房客搬走,他是否已構成犯罪行為?
問題:請問只是詢問電費問題房東不願意照政府規定調降又要求房客搬走,他是否已構成犯罪行為?
f7f07e7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7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