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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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關於如果今天這份合約成立的狀態下。我沒有投資任何費用,但大股東利用a工作室名義像b公司借了25萬,然後讓大家來開桌遊工作室,但大家都沒有丟錢進去。只是大股東借了這筆錢。但今天我15%佔比要抽掉,不想跟他們有瓜葛,大股東跟我說說要賠償25萬損失,可是合約有這樣規定嗎?
那如果沒有規定,說撤離,那麼會有其他賠償嗎?
現在是擔心要賠償的問題。
d240e3d3用戶 發表於 2019/08/22 20:34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2 21:39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需確認大股東是否係指工作室的大股東?工作室是指與大股東等合夥或其他形式?若無特約情形,應區分能否撤離(退夥),與能否要求你賠償二事應不能混為一談。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d240e3d3用戶
    發表於 2019/08/22 21:52
    律師先生我以私訊你。麻煩您了。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2 22:2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667條定有明文。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686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成立合夥契約,出資比例為何,以及合夥契約是否有相關之約定。
    若成立合夥契約,無特別約定分配損益成數,要依據出資額比例分配損益。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聲明退夥要在2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並在退夥時進行結算,並分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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