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組糾紛

不動產.土地 租賃 52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某甲與某乙為室友,某甲為承租人,簽訂契約及押金支付皆為某甲做為窗口與房東履行租賃契約,某乙為同居人,與某甲以口頭契約協定某乙負擔租金一定比例給某甲。

雙方因某乙所飼養的寵物造成環境問題而產生糾紛與口角,某甲在通訊軟體上告知某乙“如果你不能忍 就搬出去吧” 隨後某乙就自行搬離租屋處。

事後某甲要求某乙仍需支付當月某乙所需負擔之租金比例,但某乙告知某甲因某甲同意某乙自行搬離,故某乙所需負擔之金額因按當月所需負擔比例之金額除以30,再乘以某乙停留在租屋處的時間(按日計算)

問題:
請問某甲在此事件中,對某乙有哪些法律責任?

某乙是否可以提出所需負擔租金比例以天數計算之要求?
811be42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8 00:3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9 07:4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提供租賃契約等相關資料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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