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組糾紛
不動產.土地 租賃 645 次瀏覽事實經過: 某甲與某乙為室友,某甲為承租人,簽訂契約及押金支付皆為某甲做為窗口與房東履行租賃契約,某乙為同居人,與某甲以口頭契約協定某乙負擔租金一定比例給某甲。 雙方因某乙所飼養的寵物造成環境問題而產生糾紛與口角,某甲在通訊軟體上告知某乙“如果你不能忍 就搬出去吧” 隨後某乙就自行搬離租屋處。 事後某甲要求某乙仍需支付當月某乙所需負擔之租金比例,但某乙告知某甲因某甲同意某乙自行搬離,故某乙所需負擔之金額因按當月所需負擔比例之金額除以30,再乘以某乙停留在租屋處的時間(按日計算) 問題: 請問某甲在此事件中,對某乙有哪些法律責任? 某乙是否可以提出所需負擔租金比例以天數計算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