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所有權轉讓,受讓人請求歸還自用一定要訴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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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有一間房子目前租與便利商店使用,原約租期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依此內容約定乙方屆滿前兩年商談續約便於109年2月20日簽定續租合約。續約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20年11月30日止。因財產管理因素將此屋過戶給孩子,孩子表是舊約期滿想把房子收回自用創業;但乙方表示都已續約了
問題:我有三個問題想請教詢問
1.此租賃契約並未公證,孩子成為受讓人想合法收回房屋使用權一定要訴訟嗎?代書說民法425條第2項買賣不破租賃例外要透過訴訟才行
2.受讓人可依目前舊約租屋屆滿期前六個月告之不續租通知乙方嗎?已簽訂的續約該如何處理?
3.新續約內有其他特約事項,其中一條「如因買賣、贈與等事由致本房屋所有權生轉移時,甲方或其代理人應於過戶前15日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保證新所有權人應以本契約相同條件與乙方簽訂新約」。舊約內容並無此約定〈但我有在過戶前15日書面通知〉,受讓人要依循哪份合約收回房子?契約簽訂不是自由意願協商簽訂的嗎?甲方怎麼保證?而且受讓人已是成年人可以不和乙方簽訂新約嗎?
e287f0b2用戶
發表於 2020/10/08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