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所有權轉讓,受讓人請求歸還自用一定要訴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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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有一間房子目前租與便利商店使用,原約租期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依此內容約定乙方屆滿前兩年商談續約便於109年2月20日簽定續租合約。續約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20年11月30日止。因財產管理因素將此屋過戶給孩子,孩子表是舊約期滿想把房子收回自用創業;但乙方表示都已續約了

問題:我有三個問題想請教詢問
1.此租賃契約並未公證,孩子成為受讓人想合法收回房屋使用權一定要訴訟嗎?代書說民法425條第2項買賣不破租賃例外要透過訴訟才行
2.受讓人可依目前舊約租屋屆滿期前六個月告之不續租通知乙方嗎?已簽訂的續約該如何處理?
3.新續約內有其他特約事項,其中一條「如因買賣、贈與等事由致本房屋所有權生轉移時,甲方或其代理人應於過戶前15日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保證新所有權人應以本契約相同條件與乙方簽訂新約」。舊約內容並無此約定〈但我有在過戶前15日書面通知〉,受讓人要依循哪份合約收回房子?契約簽訂不是自由意願協商簽訂的嗎?甲方怎麼保證?而且受讓人已是成年人可以不和乙方簽訂新約嗎?
e287f0b2用戶 發表於 2020/10/08 10:23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8 11:01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根本買賣不破租賃等等原則若無合法理由無法任意終止租賃契約,任意違約出租人恐必須對承租人就無法續租事實負擔賠償責任,有無終止租賃契約理由可持相關契約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8 10:37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建議您提供租賃契約與律師諮詢是否有其他較為簡單之主張,而無庸以訴訟方式處理。
    2.誠如上所述,此部分需視前後契約約定內容而論。
    3.原則上受讓人不受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簽立的契約拘束,但原出租人恐有遭承租人求償的風險。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08 11:29
    回覆諮詢(21643)、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提供租約與律師諮詢,代書所言並非正確,如可透過發函終止租約方式,並以調解方式要求對方搬離較能省下費用,如對方不願意,則僅能藉由訴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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