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室友趕出去的法律責任

不動產.土地 租賃 70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某甲與某乙為室友,某甲為承租人,簽訂契約及押金支付皆為某甲做為窗口與房東履行租賃契約,某乙為同居人,與某甲以口頭契約協定某乙負擔租金一定比例給某甲。

雙方因某乙所飼養的寵物造成環境問題而產生糾紛與口角,某甲在通訊軟體上告知某乙“如果你不能忍 就搬出去吧” 隨後某乙就自行搬離租屋處。

事後某甲要求某乙仍需支付當月某乙所需負擔之租金比例,但某乙告知某甲因某甲同意某乙自行搬離,故某乙所需負擔之金額因按當月所需負擔比例之金額除以30,再乘以某乙停留在租屋處的時間(按日計算)

問題:
請問某甲在此事件中,對某乙有哪些法律責任?

某乙是否可以提出所需負擔租金比例以天數計算之要求?
9a555403用戶 發表於 2020/10/08 15:22

2 位律師回答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8 15:37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甲與乙既已合意終止雙方合租的關係,而又無其他書面或口頭上的約定,則乙需負擔的租金應僅至乙搬離該租賃物之日。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10 11:16
    回覆諮詢(19982)、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80)

    應看租約內容是否有約定此種情形而定,建議就完整事實經過與律師諮詢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