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開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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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人遇上渣男
射後懷孕不理
想要在網路上公開渣男
想要瞭解可公佈到怎樣程度不觸法

問題:
f6bc7e9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9 20:27

4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0/09 21:10
    回覆諮詢(4254)、最佳解答(168)、獲得感謝(1021)

    您好:
    
    1.如描述內容可使不特定多少人特定指涉對象時,且言論具貶損對象之名譽時,應有構成妨害名譽之民刑事責任之風險。
    
    2.如有將孩子生下的想法,待孩子出生後可向生父請求認領並要求孩子的扶養費用。
    
    
                         
  • f6bc7e9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9 21:18
    如描述內容可使不特定多少人特定指涉對象時⋯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描述言論只陳述事實且不加批判 而是用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 這樣可以嗎 因為我看臉書上許多靠北社團都還有公佈照片及截圖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09 21:30
    回覆諮詢(21644)、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只要公開都可能挨告誹謗罪,感情交往雙方自願沒有強迫的話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 f6bc7e9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9 21:34
    陳述事實 姓名和照片有所遮掩 這樣也算誹謗嗎 過程的確有自願 但因為當時達成共識要生小孩 才會造成懷孕事實 是男方反悔且避之不理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9 22:0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8)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關於射後懷孕不理在網路上講男生的,女方遭判有罪的案件我摘要一則給你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中簡 字第 4 號 判決「卓○○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審酌被告張貼指摘、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負面言論,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被告所為已損害告訴人之社會上評價及名譽,所為應予非難,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審酌被告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二、既然有被告的風險,會建議不要這樣做。
    三、小孩的部分相關訴訟:
    (一)認領子女訴訟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1、認領子女訴訟勝訴參考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親 字第 56 號 判決,主文:「被告應認領李○睿(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判決理由所載「而原告只是一個普通的未婚上班族,如今遭被告欺騙玩弄感情外,還未婚生子,真是情何以堪」,與你說的情況應該是類似的。
    2 、訴訟中如果男生拒絕鑑定,可主張對方妨礙舉證,法官會直接認定小孩就是他的。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度 親 字第 45 號 判決,判決摘要:「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為DNA之親子血緣鑑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意旨及精神,斟酌被告拒絕檢驗之理由、態度等一切情況以觀,本院自可認定原告關於兩造間有父子關係之主張為真正」。
    (二)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 f6bc7e9d用戶
    發表於 2020/10/09 22:15
    法律條例是小孩出生後的請求認領 但女方懷孕過程、生小孩過程所有的經費都沒有提及男方需要負擔 都已經被欺騙如還要生下小孩精神方面真的很折磨 所以不是很想要跟他再有所牽扯考慮將小孩拿掉 會想要公開是想讓男方有所教訓 也沒有想要加油添醋 單純只是陳述事實 姓名、照片也會有所遮掩這樣也不行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10 10:59
    回覆諮詢(21644)、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即使是單純陳述事實,但感情交往屬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與在臉書等社團開副本相同,都會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與個資法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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