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 字第 180 號 判決「又按刑法公然侮辱
罪之對象,應係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
行為人以某代號代表其自己本身,再以該代號之名義使用文
字公然侮辱另一代號時,並無法單純由此某一代號而特定或
可得特定某人,意即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有網路使用者所用之
代號,僅係電腦伺服器所虛擬出之群體社會,而現今網路使
用甚為頻繁,一般人於不同網站極有可能會申請不同之代號
,同一人在同一網站亦可申設多個代號,甚且同一代號在不
同網站亦可能為不同之人所使用,顯見所謂「代號並無專屬
性」。惟若可根據被侮辱之代號,在現實世界中得特定或可
得特定某人時,即與在現實世界侮辱他人相同,方有成立刑
法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換言之,倘對該代號或暱稱為侮辱之
表示,足以使不特定之人知悉所侮辱之對象,係現實世界中
某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時,始有以刑法加以制裁之餘地。」。
二、該則判決在二審有維持原判喔。
三、但這表示該案被告經歷了偵查、一審、二審。
四、如果有收到警局通知建議就先找律師諮詢了。不過,也是有人非常擔心還沒有被告就找律師諮詢。
五、你來找我諮詢我再多查一些判決供你參考。
六、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的部分主觀上要有犯罪的故意才行,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易 字第 344 號 判決。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