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租賃糾紛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048 次瀏覽
各位專業人士好:
我是一名大學生,近日在房屋租賃時遇到一些糾紛想請教

*關於合約正當性

我租賃的是位於頂樓(6F)的違建,
在簽合約時沒有注意到合約上地址樓層是(5F)
(推測是房東明知道違法,故標示樓下那層樓)
但是我已經住了四個多月了,想請問這份合約有無正當性
如果沒有終止契約,但是我與房東口頭約定好搬家
房東有沒有權利在我搬離,利用契約條款控告我積欠租金?

*關於電費

契約上寫明每月水電費350元,只是口頭說如果用太多要酌收一點電費
但是在入住前兩個月收了我2100元水電費
計算方式十分荒謬,因為頂樓沒有獨立電表,我是跟隔壁阿姨共用
房東計算方式就是電表度數扣除200度,剩下都我吸收。
想請問契約沒有記載電費情況下,多收電費是否合理?
我多繳的電費有辦法討回來嗎?

*關於妨害自由

我與房東約定好終止契約,房東必須賠償1000元毀約金及5000元保證金
但是在現場房東不肯簽署終止契約,只願賠償5500元,她說要多扣500元水電費
但是依然不肯給我看電費帳單..
因此我最後只拿到5500元
我沒有拿到預期中的賠償,請問終止條約依然成效嗎?
(沒有書面證據)
房東在當天就立刻更換門鎖,我是否可以告她妨害自由?

謝謝!
68cfb8f8用戶 發表於 2020/10/12 12:27

1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2 13:52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1.如果你已經領取5500元,可能會被認為是雙方同意終止租約,違約金縮減為5500元;
    2.電費部分,原則上應依租約的約定,如果係依實際用電度數計算,可以請房東提供實際用點情形;
    3.若雙方已同意終止租約,房東可以請你搬離;你也可以無需再給付租金;
    4.建議提供租約,以利確定個案情形;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68cfb8f8用戶
    發表於 2020/10/13 09:21
    1.4. line上口頭約定10/15之前搬離(房租也是繳到10/15),但是提前在10/11給保證金跟毀約金,法律上在10/15之前這段期間,我是否仍然可以使用租屋,如果房東在當天就換鎖,而且沒有告知本人,讓我不得進入,我是否可以告房東妨害自由。 2.契約上『只有』寫水電費350元,房東向我多收的水電費是否有機會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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