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遊戲上妨礙名譽的問題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01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在遊戲上有口角衝突被對方提告妨礙名譽


問題:沒有做過筆錄不曉得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那些該說那些不該說
e744f91c用戶 發表於 2019/08/23 19:32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3 20:1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
    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惟進入資訊社會後,衍生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在此虛擬空間之匿名、化身或代號,因非必然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則對該匿名、化身或代號之公然侮辱,究否可取得與實體世界人格相同之名譽權保障,而對該公然侮辱之行為論以本罪刑責,自非無疑。衡以此種網路匿名、化身或代號之虛擬身分,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或可能具備類似於名譽之評價,但究與實體世界之個人不同,固難將刑法保護名譽之概念直接、逕予套用至虛擬世界中,而認刑法亦應保護該虛擬身分之「名譽」。然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換言之,倘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即可認為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參照。
    首先要先釐清口角衝突是否會貶損對方之社會評價。
    其次,若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然然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
    再者,若非單純之謾罵,而屬於誹謗之範圍,可嘗試主張事實陳述、意見表達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事實相符、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製作筆錄時不要太緊張,據實陳述即可,並駁斥對方不實之指控。
    
    
                         
  • e744f91c用戶
    發表於 2019/08/23 20:18
    非常感謝 徐維宏律師 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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