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爭執提告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772 次瀏覽
在網路跟人有言論上爭執
說了一句"請你無腦發言之前 先看看其他有同樣問題的人 "大概是這樣的
對方覺得污辱到他 說要提告
請問告的成嗎?
如果提告是什麼名義
大概會有什麼處罰  罰款多少?
麻煩請律師解惑 謝謝
cd3e48b4用戶 發表於 2020/10/13 03:45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3 08:23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如果您是在公開(公然)之場合為之,且對象可指涉到特定之人身上,則您說人「請你無腦發言之前...」之行為即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且您的行為亦有可能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被要求回復名譽)。
    
    至於會賠多少,原則上沒固定金額,只要雙方合意就好。然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對方即會撤告,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參考資料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核被告鍾惠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莉安曾為鄰居,因故素有嫌隙,而告訴人在被告之子陳瑋銘所架設之臉書網站上留下負面評論,被告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與告訴人溝通,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留言:「無腦人滾遠」、「搞清再來講話~無腦」等不堪言詞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13 09:10
    回覆諮詢(19856)、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建議提供完整對話紀錄截圖與律師討論是否構成妨害名譽等罪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3 09:26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仍須視前後文判斷,依您所述,確有成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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