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易科罰金問題
刑事犯罪 其他 4549 次瀏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被判了誣告罪三個月有期徒刑 又因誣告罪最終刑度超過五年法律上是寫說無法易科罰金 但我剛剛接到警局的所長打來告知我說 我的案子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他說只要六個月以內的刑案都能罰錢 跟我的認知有出入 於是我又上網查詢查到了一個例子是說 執行科的檢察官若允許我易科罰金的話那還是能罰錢就沒事的 請問律師這是真的嗎?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被判了誣告罪三個月有期徒刑 又因誣告罪最終刑度超過五年法律上是寫說無法易科罰金 但我剛剛接到警局的所長打來告知我說 我的案子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他說只要六個月以內的刑案都能罰錢 跟我的認知有出入 於是我又上網查詢查到了一個例子是說 執行科的檢察官若允許我易科罰金的話那還是能罰錢就沒事的 請問律師這是真的嗎?
你好: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雖然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此時可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1)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最重本刑是7年),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的規定,所以不能易科罰金。如果你涉犯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法定刑是1年以下,則有可能易科罰金。 (2)該警局所長的認知恐有疏漏,你可建議他溫習刑法第41條第1項。 (3)如果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你的刑事判決主文就看不到「易科罰金」這四個字,執行科的檢察官也就沒有依刑法第41條第4項裁量的問題,自然不可能在毫無權限的情況下准許你易科罰金。 (4)不過,你可考慮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可參考台中地檢署問答集的簡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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