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患重病夫要求離婚,如何請求支出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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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於月初罹患重病,夫於月中提出離婚,兩人婚姻中曾爭吵要離婚但未成功,目前妻子生病無自理自己之能力,無經濟來源,若丈夫要求離婚,妻子娘家該如何協助代為請求爭取應有之權利?(這屬於惡意遺棄?)
668560ec用戶 發表於 2020/10/16 05:43

3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6 07:0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如果丈夫只是因為妻子罹重病就要跟妻子離婚,可能算不上正當理由,除非這個疾病是不能醫治的惡疾,如愛滋病,或這個疾病嚴重影響婚姻關係,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維持婚姻,不然未必可以成功離婚;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妻自身無財產,且無工作能力,則因夫對妻有扶養義務,可以請求夫按月給付扶養費。若要離婚,也可以於協議時或裁判離婚請求一定的贍養費。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6 10:24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1.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若妻不願離婚,而夫仍堅持要離婚,則夫僅得提起離婚的訴訟。
    2.但依您所述,夫若依此原因提起離婚,難以符合目前法律規定的要件,法院有較大的機率不准離婚。
    3.若妻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則得向法院聲請夫給付扶養費。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加Line聯絡。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0/16 11:31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可向夫請求扶養費用。
    
    2.依目前狀況,夫僅能透過訴訟離婚之方式,惟訴訟離婚應有法定事由,而您的描述對方較有可能以1052條第1項第7款重大不治惡疾來主張。
    
    3.謹檢附一則實務見解供您參考:「按有不治之惡疾者,夫妻之一方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然所謂惡疾,指痲瘋病、花柳病等,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情所厭惡者而言。惡疾須達於不治之程度,始為離婚原因。所謂不治,僅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為已足,不以絕對的不能治癒為必要。關於此點,應依醫學上之鑑定以為判斷,並不以一定期間之繼續為必要。又法律之解釋,並非僅限於文字概念內涵,或前後邏輯關係而已,尤應將法律概念、社會制度之功能納入法律解釋的考量因素中,並且在法庭中,經由當事人的指證論述,釐清法律概念與社會制度之當代功能。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諸多功能,而夫妻結婚時,誓言照顧彼此終老,經過慎重思考,選擇進入婚姻,自應盡力維護誓言,不容任意毀棄誓言,於他方陷入困難患有疾病之際,任意拋棄他方。而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身心逐漸老化,失去年輕生命時的活力,乃屬不可治癒、無法逆轉的生命歷程,然既屬自然生命過程,乃夫妻雙方於婚姻時所得預見,並願信守諾言,照顧終身者,除有夫妻之一方力有未逮,無法盡心照料,自不能視為不治之惡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參照。
    
    4.是以,是否具傳染性為常人所厭惡、是否不具可恢復性應是法院判斷標準,如屬生命自然老化之過程則法院不會認可為不治惡疾,而不會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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