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賭博罪與遊戲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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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賃的夾娃娃機台因增設推動馬達裝置被依違反遊戲機管理條例與涉及賭博罪起訴,我不認同此罪行該求助於誰呢?
6aab1270用戶 發表於 2019/08/24 22:36

3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4 22:42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是否構成該罪有待實際狀況釐清。
    建議提供相關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4 23:34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因您所述尚不明確,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5 01:03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您好,您所述「增設推動馬達裝置」內容為何不甚明確,但所涉及到之爭議應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雷同,也就是您所租賃之夾娃娃機因增設相關裝置,而遭檢察官或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電子遊戲機」,而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規定之適用。但本案仍有諸多疑點有待釐清,建議您提供相關事證與律師商討,並評估本案後續答辯策略。以下摘錄「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部分內容,予您參考: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函:「...三、本部為解決上開現象,爰於107年5月15日邀集各界共同研商訂定「夾娃娃機」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參考標準,並據以提供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作為夾娃娃機之評鑑參考,日前已實施在案。...是以,「夾娃娃機」是否屬於電子遊戲機,應以評鑑結果為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是電子遊樂機具是否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電子遊戲機,均應由製造商或進口商將機具軟體送由經濟部評鑑,並於機器出廠時,由經濟部或經濟部委託之團體查驗。...而依主管機關經濟部有關本案機具之性質,該部回覆略以:「又依本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 號函,經本部評鑑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其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性之設施,即與原評鑑之非屬電子遊戲機有所不同,應屬未經本部評鑑之電子遊戲機。倘業者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即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如有相關疑義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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