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免除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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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目前 雙方已離婚 之後 雙方都有各自有家庭 
與前夫 生下一女 由女方扶養
離婚 至今快4年 前夫從未盡保護教養子女長大 無扶養小孩
離婚書約 
男方無給贍養費  無扶養費給小孩 
都歸由女方監護撫養。保護教養子女扶養小孩長大。小孩目前4歲  
問題:
想幫未成年子女過姓氏  如男方無法出面?
如何申請扶養費 如果男方無法給付 是否小孩成年能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以及 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如果男方沒有出庭 該怎辦? 
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該怎麼處理
親人能作證嗎?

只知道男方有過前科紀錄而已
之前警方有打電話過來 詢問小孩事情
男方有 吸毒 竊盜罪
fe7ee8fc用戶 發表於 2019/08/24 23:35

2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8/25 08:03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您可待小孩成年後自行變更姓氏為母性,或是向法院以雙方離婚、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准許變更。
    
    2.扶養費可向法院請求您過去代墊的及到小孩20歲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法院會依照小孩成長縣市的消費水平、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做出判斷。
    
    3.如對方自小孩出生到成為均未有扶養的事實、甚至不聞不問,是可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對對方的扶養義務。至於拋棄繼承,要待對方過世後3個月內才可向法院辦理,不過拋棄繼承的效果是在拋棄對對方的財產、債務等一切繼承的權利。
    
    4.在家事案件中親人作證是滿常見的情況,您可放心。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6 16:46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
    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
    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
    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
    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
    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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