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其他 其他 1623 次瀏覽被告於109年4月30日3時52分許,在台中市烏日區健行北一路158號前,看到原告所有、車牌號碼601-XXX號重型機車的卡鉗造型特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可作為兇器使用之板手為工具,把前卡鉗的固定螺絲拆下,欲將前卡鉗竊走;但卡鉗連接碟盤,被告因技術不佳,無法取走,心生不滿,就以利器把前車輪的煞車油管剪斷,並把固定螺絲2顆取走,用以洩憤。被告明知前車輪之煞車油管被剪斷,如有人在不知前之情況下,騎乘上開重型機車,會因煞車失靈而倒地受傷,竟未以明顯方式讓想騎機車之人及時察覺,以避免不知情之人騎該機車;於109年4月30日8時50分許,原告的女友騎上開重型機車出發,行經台中市烏日區健行北一路與榮泉入口時,欲煞車減速;但因重型機車的前車輪之煞車油管被剪斷,煞車油已洩漏,前輪煞車系統失去功能,造成陳琬喻人車失控而倒地,受有左側手肘、右膝及左足踝多處挫傷並擦傷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