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鷹架倒下砸損車體賠償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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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發生日期:109/10/0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109/10/10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車主方只有強制責任險,故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1)109/10/09我方整修房子,鷹架暫時放置靠著工程車身,因土地鬆軟,一陣風吹過,導致鷹架倒下,壓到停在路邊的車子。
(2)當下貼一張告示,置放於車子前擋風玻璃,要告知車主與本人聯繫,10/10當日上午發現告示不見,才報警通知警察,請警察協助尋找車主。警察連繫上車主後,回報本人,車主於10/09晚間看見告示,因車主要到高雄,因此10/10再來主動聯繫我方。
(3)109/10/10車主前來看車,告知我方:車子是零事故的車,請我們看一下他的內裝零件,並陳述他已向買主談妥此車要以10萬元售出,現在車子受傷了,若事後買主萬一要以7萬元買,差價之3萬元要我方負擔,我方詢問車主此輛車是幾年產的車,得知大約16、7年的車,車型:FORD TIERRA ,我方認為,此車沒有這樣的車價,請車主提出買賣合約書,車主回應他們是私人買賣,沒有合約書,但有LINE的聯絡紀錄。我方認為就算今天是委託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也只會將對方的車恢復原狀,因此提出願意將車子恢復原狀,並告訴車主,今天車碰車,也只會將彼此的車修復,不會有人去詢問您10年後要賣車的差額賠償。
(4)109/10/12我方請車廠前來估價,估價金額大約在17500左右,對方不相信,脫口而出他之前後保桿碰撞烤漆都不止這些價,怎麼可能只有我方估出來的價碼,在此我們再對照他原本說的零事故的車,才發現對方說話前後不攏,前前後後對方來電要我們先修復他的車,我方以條件談不攏這件事,於109/10/16送調解委員會處理。
(5)109/10/18車主將車遷至原廠估價,打電話回報,車廠估價金額為5萬元,隔日中午又傳訊息來,車廠說還要增加。
(5)109/10/21我方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同時也接獲某報社記者來電告知,車主方已經請議員出面要來協調這件事,我方也告知報社記者,此事已送調解委員會,我方目前針對此事不在做任何的動作。
(6)車子毀損的部分:前擋風玻璃破裂、引擎蓋刮傷、右前葉刮傷、右前門凹陷、右後門凹陷、右前門晴雨窗破裂、右方向燈斷掉。
六、問題:
(1)關於這個案件,我方確認也有意願並且必須將對方的車以「恢復原狀」的方式來修復,對方估出來的價格比用舊車報廢價2萬元還高,但以16、7年車齡幾近零殘值,若要修復,怎樣的價格才算合理?
(2)這台車已經沒有中古車價可以查詢,10萬元的價碼沒有任何合理依據?
(3)我方如何賠償才是最合理的?我方該賠償差價嗎?
8af95fe2用戶
發表於 2020/10/21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