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住戶公設鞋櫃使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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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是大樓管委會成員,目前有大樓同層住戶糾紛(後以A&B住戶代表);大樓興建好時,有做鞋櫃空間,屬不可移動固定式鞋櫃,可供A&B住戶使用,大樓管委會也有公告,此鞋櫃應由兩戶共同使用,而此鞋櫃位置剛好在A住戶門口處(不影響A住戶進出);A住戶認為B住戶使用鞋櫃時會影響A住戶心情。
目前A住戶第一個要求
兩戶都不要使用鞋櫃,A住戶要另外買一個鞋櫃,放置在B住戶鞋櫃開門處。
或者第二個要求
是將原設鞋櫃拆除,A住戶自己買鞋櫃放置於原來位置,然後請A住戶自己買鞋櫃放置於靠近自己門外或自家戶內。
A住戶已自行於公務機關陳述意見,且公務機關亦回文,要求管委會須介入協調。
問題:
1. 此鞋櫃因為是大樓完工時,建商就已經做好固定在牆面上的鞋櫃,那這設施會被認定是違建嗎??
2. 如是違建而未拆除,公務機關開罰對象是?開罰範圍?(針對該樓層或全社區)
3. 管委會如何證明已進行過協調?(目前A住戶堅持己見)
4. 若鞋櫃為違建,欲進行拆除是否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若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而且公務機關要罰款的話要如何處置?
331609c9用戶
發表於 2020/10/21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