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易科罰金後續問題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584 次瀏覽
今年我被判詐欺有期徒刑四個月和傷害一次拘役30日加傷害一次拘役30日加強制罪一次拘役20日,總共六個月又20天,我準備了20萬易科罰金,在執行日之前,提前到地檢署找執行書記官報到申請,想詢問一下問題。

1.請問為什麼拘役明明加起來是80日,但是判決主文卻說要執行60日就好,後續不會執行剩下的20日,書記官說這是法律為了我們被告利益設置的?

2.請問我已經繳納18萬易科罰金,這樣是不是就完全結案了,也執行完畢了,原本的執行日不用去了嗎?

3.請問當初如果交保2萬,現在易科罰金繳納完畢了,什麼時候可以領回交保金,法院會寄通知嗎?還是要主動去法院要回?

4.請問交保金領回,這部分要詢問法院哪個單位呢?

因為覺得執行完畢如果再找原本的書記官有點奇怪,而且執行書已經被書記官拿走了,所以我也都知道要聯絡誰詢問,請各位律師給我意見,謝謝你們。
54d4c4f1用戶 發表於 2020/11/12 10:10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2 13:3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執行方面有疑問,建議直接去問書記官比較妥當(如果有執行書記官,可以問執行書記官)。
    
    另,可以上網下載「請求發還刑事保證金聲請表」,填寫完後送地檢署請求發還。
    
    如仍有疑問,可以上網搜尋「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即可知悉,謝謝。
    
    
                         
  • 錢仁杰律師
    錢仁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2 14:41
    回覆諮詢(18)、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3)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	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1條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所以您的案件有可能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按各宣告刑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執行刑。
    
    2.	這要看您收到的執行通知,是否包含詐欺+傷害+傷害+強制四罪。
    
    3.	通常若案件執行完畢,若您當初是法院交保,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會發函法院發還保證金,副本會通知您,您也可以自行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若您當初是地檢署交保,則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會直接處分發還保證金,所以如果您想提前流程,還是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
    
    4.	請向原先通知您到案執行之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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