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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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補習班兼職英文老師,當初簽了合約,合約7月到期沒有續簽。因為補習班在短期內砍課2堂所以我就在10月底離職。
學生們因為不想讓其他老師教因此也離開原補習班。然後請我到其他補習班租借教室(距離大約1公里),繼續為他們上課。

問題1,當初有簽訂離職後不得在補習班附近教課,否則就要賠償。(不過我在簽合約之前就在那附近有其他同性質的補習班任課,他們也知道)這控告是否成立
問題2,他們是否可以告我損害他們利益
f1748d6b用戶 發表於 2019/11/25 15:16

2 位律師回答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25 15:55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競業條款有法律上的要件,不是簽了就有效,須視您們的合約具體內容而定。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1/25 19:06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有一定的條件及限制,不可任由雇主自行訂定。相關細部法律文字規定,可參考勞基法第9條之1、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至3
    亦即,合法競業禁止條款必須: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超過合理範疇。
    (所謂合理範圍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7-2)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50%等,詳細標準可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7-3)。
    5、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約定,且應詳細記載上述各項法定內容,由雇主與勞工親自簽章後各執一份為憑。
    
    上開要件若不符合,則該競業禁止條款將視為無效,既然無效,則對方也無法憑此向你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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