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已讀訊息會被判未盡告知義務嗎,拒於文件簽名會議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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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員工績效不佳,且不遵守幹部指導,甚至後來要求調店不成而無故曠職。

在此之前有先利用通訊軟體告知應改善事項給員工,但是對方連已讀都沒有,如果對方沒有已讀是否會被判定為未盡到告知義務呢?

另外由於在資遣之前必須先有協助輔導和改善的必要,所以也有進行會議並告知該如何改善,但是對方不願意於會議資料上簽名,那麼這份文件還能夠有效嗎?
8c96a3d5用戶 發表於 2020/04/11 15:51

2 位律師回答

  • 孫全平律師
    孫全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11 16:01
    回覆諮詢(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該名員工已有無故曠職之行為,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已可不經預告將其解雇。
    如有相關函狀需求,歡迎聯繫
    
    
                         
  • 8c96a3d5用戶
    發表於 2020/04/11 16:20
    孫律師您好, 他有透過Line告知接下來我都要請假的話,似乎就不會被判定為無故曠職。 所以目前他想開調解委員會,想請問上述的另外兩個問題是否對公司不利呢? 1.有利用通訊軟體告知應改善事項給員工,但是對方連已讀都沒有,如果對方沒有已讀是否會被判定為未盡到告知義務呢? 2.由於在資遣之前必須先有協助輔導和改善的必要,所以也有進行會議並告知該如何改善,但是對方不願意於會議資料上簽名,那麼這份文件還能夠有效嗎?
  • 孫全平律師
    孫全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11 17:50
    回覆諮詢(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您好,
    該名員工以通訊軟體告知欲請假是否即不屬「無正當理由曠工」,仍應視其情節、勞工請假規則、雇主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約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關於雇主資遣勞工前,協助輔導其改善之行為,並非只有會議紀錄、通訊軟體已讀畫面可證明,故該名員工是否簽名於會議資料、讀取訊息不一定會造成雇主處於絕對不利情形。
    依您所述之情形,並不一定對雇主不利,進一步判斷則須憑個案資料,歡迎攜相關資料約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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