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生活中,不論是債務糾紛、合約爭議、離婚協議、甚至勞資問題,常聽人說「寄一封存證信 函」或「請律師發律 師函」。但這兩種信件到底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比較有法律效力?又該在什麼情況下使用?以下將由
為何要介紹美國著作權標竿判決,而不介紹台灣的標竿判決;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我國著作權法之立法係參考美國著作權法,故有諸多概念係沿襲美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而且美國是大國,其法律影響力大,並有許多實務案
在婚姻糾紛中,小三、小王往往被視為「破壞家庭」的元兇,社會輿論也多半將矛頭指向他們。但現實上,許多第三者只是單純想談場感情,卻被隱瞞婚姻狀態的「渣男」、「海后」所欺騙,直到被元配提告侵害配偶權,
隨著人口老化與失智、精神障礙案例增加,許多家庭面臨親人因疾病或高齡而喪失判斷能力的困境。當事人無法正確處理生活與財產事務時,若缺乏法律上的保護機制,不僅本人權益可能受損,也容易引發家庭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