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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說,會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時間,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和離婚官司同時進行,第二種是離婚後,另外單獨爭取監護權,第三種是已經約定監護權歸他方,但因他方未盡照料義務,另行聲請改定監護權。
1.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原本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應提起公訴。 2.109年1月15日修正為『3年
4歲童見爸激戰阿姨!淚吐這句妻崩潰(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tw.news.yahoo.com/4%E6%AD%B2%E7%AB%A5%E8%A6%8B%E7%88%B8%E6%BF%
一般而言,車禍過失之認定上,除非極端特殊的案例外,係存在"大車撞小車,大車有過失,汽車撞機車,汽車有過失,車輛撞行人,車輛有過失"等約定俗成之潛規則。
作者:邱霈云律師 桃園市卓姓男子今年2月間前往平鎮市某醫院就診,卓聲稱要掛號卻將口罩亂丟,請護理師撿起來遭拒,卓即針對該護理師刻意叨擾,保全人員前來制止再遭以三字經辱罵,
按為達成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減租條例採取限制出租人須於一定條件下始得終止租約,收回耕地。然租佃雙方原本即可合意終止租約,如經合意終止,既未違反承租人意願而收回耕
按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為土地法第82條前段所明定,至於該法條但書所規定「但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83條所規定「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
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炸毀,無法再行複製。光復初期乃暫以日據時期地籍圖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因該地籍圖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已達不堪繼續使用之地步,且原比例尺亦不敷實際需求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