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挑釁人而被打說不追究 後續又要告人傷害罪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5152 次瀏覽
事實經過:隔壁鄰居跟我阿姨互告,來我家門口要我爸跟我媽幫他跟我阿姨說請她單方面撤告(他要繼續告。)當時他已經喝醉,在我家發酒瘋,跟我爸盧了大概20分鐘,我聽到越來越大聲才出去看狀況。當時我媽跟那位鄰居的阿嬤都在場。我就出去叫他們安靜不然我就報警,鄰居還是一直吵我就報警了。後來鄰居一直挑釁我爸,一直用他的身體碰我爸,還威脅要傷害我阿嬤,我爸氣不過,打了他3拳,眼鏡也打落在地上,我爸當時有說會賠他眼鏡。我這個時候就開始錄影,之後就是那個鄰居一直盧,我爸要他自己去跟我阿姨說,影片有錄到他自己說我爸打他3拳他不追究,我也有再確認一次,也有錄到他親口承認他講過要對我阿嬤幹嘛,還有他阿嬤來勸架,被他推倒在地叫她阿嬤「死一死比較快活」(台語),威脅我爸要讓他沒辦法工作。之後警察跟村長來了,還是一直盧,直到警察說要把他銬起來關24小時,才回家。當天晚上警察打電話來說他要告我爸傷害罪。
問題:
請問他這樣我爸可以因為他有暴力行為用正當防衛告回去嗎?或是恐嚇、私闖民宅
他在事發過程中說不追究後面又要告告的成功嗎?
b8c37e33用戶 發表於 2019/08/25 14:41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5 14:4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若非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防衛之行為,單純洩憤,無法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可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即可。
    若有恐嚇、侵入住居之事實,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權屬於公法上之權力,無法拋棄,所以對方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6 15:03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您好:
    
    依照法院見解,拋棄告訴權要以書面或言詞、向有權受理刑事告訴的國家機關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參照)。鄰居只是口頭跟您表示不追究,他事後仍然可以向管轄地檢署提起傷害告訴。
    
    依您所述,您的父親是氣不過而揮拳,並不是對現在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沒辦法主張正當防衛。
    
    若您或您的家人有出言請其離開您家,對方仍不離去,對方或有成立侵入住宅罪的可能,不過這要看您的錄影蒐證畫面與現場實際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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