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沒有重大問題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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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3年,以前跟先生一起在教會,所以覺得人生要奉獻在家庭,自我發展不重要。 但現在孩子比較大,自己也可以開始發展事業,發現自己無法再以教會的思維生活,以前先生自己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把顧小孩的事情都推給我的狀況我再也無法忍受,所以想要離婚。
現在我跟先生分居2年,他還是不願意離婚。
我希望好好分手,談一個對孩子們影響最小的離婚方式,他也不肯。
下週要去進行第一次諮商。
還有什麼方式能推進離婚這件事呢?
1b5959f9用戶 發表於 2020/11/06 06:33

8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06 06:52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所述較難認為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似只能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訴請離婚(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事件,開庭前法院會再排調解),因為家事案件必須確認較多細節,本人之前有就分居多年配偶協助調解離婚成立之經驗,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討論細節,以下網址內有本人之前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06 06:56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提供以下見解供您參考。
    
    今既然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則只能走裁判離婚一途。那就看看有無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了。經初步判斷,比較可能者為該條第1項第5款或第2項,或許先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待勝訴後對方仍不履行時,再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
    
    PS.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06 08:29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目前初步判斷可能離婚方式,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或是惡意遺棄他方(主要仍須依分居原因判斷);另起訴請求離婚後,仍得繼續協議離婚,並不影響;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06 09:07
    回覆諮詢(19822)、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感謝律師回答
    可以主張民法1052條的事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因離婚可能同時涉及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建議提供更完整事實經過加Line與律師諮詢。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11/06 09:45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述,可先探詢先生有無意願協議離婚,若無意願,原因為何?
    再來考慮雙方長期分居,是否已經達到無互信互愛等等事實,有無判決離婚空間,這部分可以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06 12:05
    回覆諮詢(45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93)

    感謝律師回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之情形(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233 號判例)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如對方仍置之不理,再提起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勝訴後,再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5款離婚。
    以上說明謹供您參考,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討論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1/06 18:08
    回覆諮詢(4138)、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看婚姻諮商能否出具什麼證明予您,由諮商師的角度判斷您們已無法再維繫婚姻,這通常無法由一次諮商就判定,會需要一段時間的諮商協助,來讓諮商師判斷。
    
    2.分居2年也可是主張的事由,畢竟婚姻係以同居為常態。惟法院會判斷分居的主因是可歸責予哪方,建議可跟律師諮詢架構對您有利的離婚事實。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0/11/07 01:45
    回覆諮詢(1921)、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感謝律師回答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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